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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影响煤炭行业的85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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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极不寻常、极不平凡。习再次亲临煤炭企业视察,充分肯定煤炭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新征程上煤炭行业发展赋予新的使命。强调“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为新时代煤炭工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一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与“煤”相关的政策文件,不断健全完善煤炭法律和法规和产业政策体系,引导行业提高煤炭供给质量、推动清洁高效利用、加快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深化安全生产管理、推动资源地区转型等。小编梳理了其中85项主要涉煤政策文件,供大家回顾学习。

  1月6日,应急管理部公布《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中的18条规程进行了修改,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方案》提出,健全港区、园区等集疏运体系,新建或迁建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及粮食储备库等,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晋陕蒙煤炭主产区运输绿色低碳转型。

  1月10日,国家能源局公布《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建议》。《实施意见》指出,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加快能源储备体系建设;支持煤炭、油气等企业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推动天然气发电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融合发展项目落地,促进化石能源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协同发展;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煤电、气电与新能源发展更好协同;进一步鼓励并优化能源企业与主要用户签订长期协议,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1月10日,国家能源局公布《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要求了,申请智能化验收的煤矿的条件和验收程序,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验收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办法》指出,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应满足《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评分方法》中的必备指标,必备指标未达要求不得通过验收。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井工煤矿应按照建设条件分类后进行评价,配套建设的选煤厂应与煤矿一同验收、分别评级。随着煤矿智能化技术进步、装备水准不断提高以及建设标准逐步完善,不同类别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应按照新的标准迭代升级。《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评分方法》包括井工煤矿、露天煤矿两大类。其中,井工煤矿根据煤矿主采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智能化建设条件分为三类,并明确了分类评价指标。

  1月13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化的经济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快速推进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物流、环保等领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加快推进智慧能源建设应用,促进能源生产、运输、消费等各环节智能化升级,推动能源行业低碳转型;立足不同产业特点和差异化需求,推动传统产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网络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电信、金融、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重要行业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支持开展常态化安全风险评估,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1月14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2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指南》。《指南》中,煤矿智能化、数字化,煤矿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煤层气开发利用,煤矿瓦斯治理被列为煤炭领域标准立项重点方向。

  1月14日,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的通知》。《通知》要求,以“三区四带”重点生态地区为核心,聚焦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相对集中连片、极度影响人居环境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重点遴选修复理念先进、工作基础好、典型代表性强、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项目,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

  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意见》指出,深化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矿业权出让+登记”制度,完善“净矿出让”机制,建立健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减免出让收益和相关税收等激励机制;实施磷、锰、赤泥、煤矸石污染专项治理;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积极发展新能源,扩大新能源在交通运输、数据中心等领域的应用;探索实施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示范工程,有序开展煤炭地下气化、规模化碳捕获利用和岩溶地质碳捕获封存等试点;在毕节、六盘水、黔西南布局建设大型煤炭储配基地,打造西南地区煤炭保供中心;加快煤层气、页岩气等勘探开发利用,推进黔西南、遵义等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

  1月21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对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立足“两个根本”,在安全生产大排查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持续深入排查和梳理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明显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聚焦提高煤矿企业办矿能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培训、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强化重大灾害防治、合理部署采掘接续、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严惩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落实监管监察责任等内容推进治本攻坚。该项活动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1月24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指出,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坚持先立后破,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持续推动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十四五”时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分别下降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

  1月27日,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等八部委印发《加快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推广非高炉炼铁、有色金属短流程冶炼、非硫酸法分解中低品位磷矿、铬盐液相氧化、冷冻硝酸法、尾矿和煤矸石原位井下充填等先进工艺;推动工业固废按元素价值综合开发利用,快速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化工废渣等工业固废在有价组分提取、建材生产、市政设施建设、井下充填、生态修复、土壤治理等领域的规模化利用;加强产业间合作,促进煤炭开采、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产业协同耦合发展,促进固废资源跨产业协同利用;在黄河流域,着力促进煤矸石、粉煤灰等固废通过多式联运跨区域协同利用。

  1月28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要正确地处理好能源保供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科学合理核定产能、有序释放优质产能,坚决整治未经批准擅自提升产能、擅自扩大增产保供矿井范围、违规组织“三超”生产作业、将采掘接续失调的煤矿列入增产保供名单等行为;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必须明确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措施,落实驻矿盯守人员,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法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安全有序退出。

  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淘汰(含到期退役机组)3000万千瓦,严控钢铁、化工、水泥等主要用煤行业煤炭消费;到2025年,煤矿瓦斯利用量达到60亿立方米,原煤入选率达到80%;力争到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散煤基本清零。《规划》指出,优化煤炭产能布局,建设山西、蒙西、蒙东、陕北、新疆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完善煤炭跨区域运输通道和集疏运体系,增强煤炭跨区域供应保障能力;持续优化煤炭生产结构,以发展先进产能为重点,布局一批资源条件好、竞争能力强、安全保障程度高的大型现代化煤矿,强化智能化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禁止建设高危矿井,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无效产能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退出;建立健全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为主体、地方政府储备为补充、产品储备与产能储备有机结合的煤炭储备体系;继续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煤矿安全改造,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支持合乎条件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煤炭生产地、消费地、铁路交通枢纽、主要中转港口建设煤炭储备;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推进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推动化石能源绿色低碳开采,强化煤炭绿色开采和洗选加工,加大油气田甲烷采收利用力度,加快二氧化碳驱油技术推广应用;新建煤矿项目优先采用铁路、水运等清洁化煤炭运输方式;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创新矿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废弃露天矿坑、关停高污染矿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态碳汇等产业;推动黄河流域和新疆等资源富集区煤炭、油气绿色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合理控制黄河流域煤炭开发强度与规模。

  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指出,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按照能源不同发展阶段,发挥好煤炭在能源供应保障中的基础作用;建立煤矿绿色发展长效机制,优化煤炭产能布局,加大煤矿“上大压小、增优汰劣”力度,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制定矿井优化系统支持政策,完善绿色智能煤矿建设标准体系,健全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人才发展支持政策体系;完善煤矸石、矿井水、煤矿井下抽采瓦斯等资源综合利用及矿区生态治理与修复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煤矿充填开采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利用废弃矿区开展新能源及储能项目开发建设;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绿色智能煤矿等优质产能和保供煤矿的环保、用地、核准、采矿等相关手续;科学评估煤炭企业产量减少和关闭退出的影响,研究完善煤炭企业退出和转型发展以及从业人员安置等扶持政策;在电力安全保供的前提下,统筹协调有序控煤减煤,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健全煤炭产品、产能储备和应急储备制度,完善应急调峰产能、可调节库存和重点电厂煤炭储备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煤炭应急储备体系;制定煤制油气技术储备支持政策;完善煤炭、石油、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探索建立氢能产供储销体系。

  2月9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紧盯应急保供、灾害严重煤矿,严防保供煤矿违规增加头面、增加人员搞“人海战术”,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矿山复工复产关口,摸清停工停产矿山底数,严防矿山瞒报谎报停工停产情况逃避复工复产验收监管;对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系统及巷道遭到严重破坏、封闭井口(采区)的停工停产矿山,必须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依规定程序履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签字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

  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四部门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公布了多项行业指导文件,提出要加快淘汰不符合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要求的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装置。其中,在公布的《现代煤化工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中,提出了三个方面工作方向,分别为加强前沿技术开发应用,培育标杆示范企业;加快成熟工艺普及推广,有序推动改造升级;严格政策约束,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实施指南》指出,到2025年,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行业达到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分别达到30%、50%、30%,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清零,行业节能降碳效果非常明显,绿色低碳发展能力大幅提高。

  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规划》指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30万吨/年以下煤矿,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为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重点之一;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一批国家级特种灾害救援队、区域性机动救援队、搜救犬专业救援队,在重点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储存量大的港区所在地建设石油化学工业、煤化工等专业应急救援队;建设火灾防治、消防救援装备、防汛抗旱和气象灾害防治、应急救援机器人检测、无人机实战验证、应急通信和应急装备物联网、大型石油储罐火灾抢险救援、城市跨类灾害事故防控、煤矿深部开采与冲击地压防治、高瓦斯及突出煤矿灾害防治等研究基地。

  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关于金融信贷政策上,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关于保供稳价政策上,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的价值监测预。

  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完善煤炭市场行情报价形成机制的通知》。《通知》要求,当煤炭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将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等规定,按程序及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当煤炭价格会出现过度下跌时,综合采取适当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合理回升;近期阶段较为合理的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为每吨570-770元(含税)。《通知》指出,引导煤、电价格主要是通过中长期交易形成。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内运行时,燃煤发电企业可在现行机制下通过市场化方式充分传导燃料成本变化,鼓励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设置上网电价与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挂钩的条款,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

  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印发《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促进煤电等项目绿色低碳发展;全面停止新建境外煤电项目,稳慎推进在建境外煤电项目;推动建成境外煤电项目绿色低碳发展,鼓励相关企业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采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以及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先进的技术,升级节能环保设施。

  3月17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2022年,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夯实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基础,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稳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稳步推进结构转型,煤炭消费比重稳步下降,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7.3%左右,新增电能替代电量1800亿千瓦时左右,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2.2%左右。《指导意见》提出,加强煤炭煤电兜底保障能力;统筹资源接续和矿区可持续发展,有序核准一批优质先进产能煤矿;快速推进在建煤矿建设投产,推动合乎条件的应急保供产能转化为常态化产能;以示范煤矿为引领,快速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与升级改造;深化煤矿安全改造;加强煤炭产能储备,在煤炭消费集散地、铁路运输枢纽和重点港口布局建设一批煤炭储备基地;推动能源法制定,推进电力法、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法、煤炭法、石油储备条例制修订。

  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合理建设先进煤电;扩大资源性产品进口,提高农产品进口风险管控能力,发展原油、矿石、煤炭、粮食等大宗物资集散交易和供应链服务,加强与东盟国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大宗商品交割仓库;建设钦州大型煤炭储运基地。

  4月2日,国家能源局、科学技术部发布《“十四五”能源领域科学技术创新规划》。《规划》在主要目标中指出,煤炭绿色智能开采、清洁高效转化和先进燃煤发电技术保持国际领头羊,支撑做好煤炭“大文章”;先进信息技术与能源产业深层次地融合,电力、煤炭、油气等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升级示范有序推进。《规划》提出,聚焦煤炭绿色智能开采、重大灾害防控、分质分级转化、污染物控制等重大需求,形成煤炭绿色智能高效开发利用技术体系;研发一批更高效率、灵活性更好、更低排放的煤基发电技术,巩固煤电技术领头羊;集中攻关地下原位煤气化技术。

  4月6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的主要目标之一为,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10%;构建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体系,加快统筹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等立法进程,统筹推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修订;实施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等煤矿重大灾害超前精准治理,推进实施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严格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全面推进智能化煤矿建设;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等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淘汰退出;规范小煤矿技改扩能,科学确定生产能力,合理划定开采范围,推进机械化开采。加强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煤矿非法生产;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和重点地区减量替代,优化煤制油气战略基地、长输管道规划布局和管控方案。《规划》提出了“十四五”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优先领域,在煤矿领域分别为“数字矿井”构建,区域化煤矿重大灾害智能监测预警,重特大事故高效应急救援,煤矿井下精确定位,透明地质,灾变条件下矿井通信系统,井下辅助运输无人化、智能化。《规划》指出,“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为重大安全风险治理工程之一。

  4月8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实施清单》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两部分,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的各项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和内容、检查依据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件替代2020年印发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煤安监监察〔2020〕44号)。

  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文件明确依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限期分批实施改造升级和淘汰,并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重点向实施标杆水平改造的企业进行倾斜,培育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军企业。

  4月10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办法》明确了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的范围、用途、原则、分配方式、支付办法等内容。《办法》提出,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以及秦岭、木里矿区等矿业权退出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地区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选取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面积、个数、人口等因素,参考财政困难程度等进行测算;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修复、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矿业权退出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和化解民生政策欠账,不得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

  4月10日,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意见》提出,在有效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结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全国能源市场建设;进一步发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作用,推动完善全国统一的煤炭交易市场。

  4月10日,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部署发动各方面力量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措施明确了安全生产和监管各参与方的责任,规范了安全生产和监管行为,指出要开展安全检查、“打非治违”等专项活动。

  4月1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十九个方面,分别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任落实情况,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项目审批情况,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煤矿采掘接续情况,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知》分别规定对煤矿上级公司、煤矿的主要检查内容,煤矿分为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即将关闭退出煤矿、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整改)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矿和已关闭煤矿。

  4月18日,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印发《矿山安全标准目录》。《目录》共收录了15项GB国家标准和175行业标准。

  4月18日,央行、外汇局出台23条举措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做好煤炭等能源供应的金融服务。优化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合理满足煤炭安全生产建设、发电企业购买煤炭、煤炭储备等领域需求,保障电力煤炭等能源稳定供应。抓实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加大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及周边煤电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能源供应安全的同时,支持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

  4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建立全国及地方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完善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机制、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完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机制等四项重点任务,提出夯实统计基础、建立排放因子库、应用先进技术、开展方法学研究、完善支持政策等五项保障措施,并对组织协调、数据管理及成果应用提出工作要求。

  4月2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为加强能源供应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增加1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额度,专门用于支持煤炭开发使用和增强煤炭储备能力。新增额度支持领域包括煤炭安全生产和储备,以及煤电企业电煤保供。此次增加1000亿元额度后,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总额度达到3000亿元。

  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方案》指出,旨在锚定到2030年我国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施方案》提出,按照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的要求,鼓励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实质性联营;支持在石漠化、荒漠化土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矿区开展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效益的新能源项目。

  5月23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针对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和矿山企业的主题责任,规范了服务活动内容、监督检查等工作。

  5月24日,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包括财政、货币金融、稳投资促消费、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本民生六个方面共33项措施。其中,共有5项涉煤措施,包括: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按程序核准和开工建设基地项目、煤电项目和特高压输电通道;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

  5月25日,财政部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就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意见。《意见》在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中提出,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有序减量替代,推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

  5月3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6月1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矿山安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矿山安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的编制预发布、专家选用、实施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6月9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开展先进产能核定工作方法,明确了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确定核增幅度、间隔和剩余服务年限的相关规定。《通知》提出,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满1年后(露天煤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或者智能化煤矿不受限制),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核增产能煤矿要积极承担电煤增产保供责任,核增产能形成的新增产能必须全部按国家政策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

  6月1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指出,严控煤电项目,“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重点削减散煤等非电用煤,严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持续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新改扩建工业炉窑采用清洁低碳能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优先保障居民用气,有序推进工业燃煤和农业用煤天然气替代。

  6月10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宣教进矿山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矿山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大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技能、矿山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五个方面内容的宣教工作。另外,《通知》还要求,不断加强矿山安全宣教阵地和队伍建设,强化宣教组织保障工作。

  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工业水效提升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指出,鼓励有条件的矿区及周边工业企业、园区加强技术改造,建设一批矿井水分级处理、分质利用工程,提高矿井水利用规模;到2025年,工业新增利用海水、矿井水、雨水量5亿立方米。另外,《行动计划》中提到,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并将“煤制气废水高效处理回用”、“煤化工废水近零排放”列为石化化工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向之一。

  6月22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职责和管理方法,详细规定了地表水威胁区域、顶板水威胁区域、底板水威胁区域、老空水威胁区域、构造水威胁区域划定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的具体要求。

  6月23日,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计划》指出,加快推进煤炭利用高效化、清洁化。有序推动煤炭减量替代,推进煤炭向清洁燃料、优质原料和高质材料转变。加快应用煤炭清洁高效燃烧、资源化利用等技术。按照“以气定改”原则有序推进工业燃煤天然气替代。引导企业有序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

  6月23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2年版)》。《要点》要求了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矿井水文地址类型划分、防治水基础材料、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水害隐患排查、井下探放水、防隔水煤(岩)柱、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与评价、水体下采煤、排水系统、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超层越界、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共十六个方面的检查要点、执法要求、执法依据和有关解读。

  6月24日,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年)》。《实施方案》提出了10项具体行动,其中,“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科技支撑行动”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列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支撑技术”之一;“低碳零碳技术示范行动”提出,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建设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燃煤机组灵活调峰、煤炭制备化学品等示范工程。

  6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消息,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印发《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提出,推进能源领域低碳发展,加强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有序减量替代,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开展油气系统甲烷控制工作,在山西、鄂尔多斯盆地推动提升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

  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消息,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力做好迎峰度夏能源运输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提高主要煤炭生产基地与铁路专用线、煤炭中转港的公路运输和接驳效率,加强集运衔接;铁路运输企业要统筹安排运力,根据能源保供需要,加强重点电煤通道运输组织,重点加大晋陕蒙新煤炭主产区的铁路运力安排;要强化铁路与港口协同联动,确保煤炭均衡到港,港存保持在合理水平。

  7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方案》提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有序推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煤炭减量替代,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促进煤炭分质分级高效清洁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可再生能源制氢,优化煤化工、合成氨、甲醇等原料结构;支持尾矿、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废规模化高值化利用,加快全固废胶凝材料、全固废绿色混凝土等技术研发推广;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

  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计划》提出,围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能源法草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耕地保护法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预备制定煤矿安全条例。

  7月1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实施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其中,《行为清单》全面梳理电力安全、电力、煤炭、油气、其他等5个业务类别所涉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政策法规依据,删除不属于信用激励行为事项的行政奖励信息,并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和相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列举违法违规事项222项(法人149项、自然人73项),进一步明确“轻微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与行政处罚事项相对应的分类标准,使清单更具针对性、操作性。

  7月19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监察局印发《“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规划》提出,“十四五”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预期下降10%;推动建设100处智能化示范煤矿,600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800个智能化掘进工作面;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超80%。《规划》指出,逐步将《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推动查明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透水、粉尘爆炸、中毒窒息、火灾、冒顶坍塌、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等灾害的致灾因素,逐步形成矿山重大灾害防治基础数据库;遴选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煤田火灾精确探测与低成本治理技术、煤矿突出危险区域动态预测与可视化技术、急倾斜“三软”煤层安全高效开采技术,中东部老矿区深部承压开采矿井水灾区域防治技术、低成本高效充填开采技术、深部储能岩体爆破诱导开采技术等先进技术逐步纳入科技攻关和重点推广目录;构建煤矿“一优三减”考核约束机制,持续推进“一优三减”措施落实;进一步提高深部开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条件;推动煤矿逐步实现“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进一步加大落后煤矿淘汰力度,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引导长期停产停建、无法保证正常安全投入、非机械化开采的矿山,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的煤矿等有序退出;修订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7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强化中长期合同管理确保电煤质量稳定的通知》。《通知》要求,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时,要明确到厂电煤基准发热量范围、硫分等质量标准及供需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未明确的要以补充协议方式明确;在严格符合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合理区间及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鼓励实行电煤质量“分质分级”管理,充分体现煤炭“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原则,有效引导市场主体按照约定进行履约,防止出现“签高售低”等行为,保障电煤质量稳定在合理水平。

  8月2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求,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支出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矿山安监局管理,用于支持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升矿山数字化、智能化安全生产预防和监管水平,推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模式向远程化、智能化、可视化以及“互联网+监管”方式转变,包括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建设纳入全国性系统的重大违法行为智能识别分析系统、应急处置视频智能通讯系统和智能视频辅助监管监察系统,以及开展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8月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煤电能效和灵活性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重点修订新建机组的设计供电煤耗门槛要求、对应的负荷率基准,以及现役机组的运行供电煤耗要求、对应的修正方式等。有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在2023年底前完成。

  8月15日,科技部公布了《关于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启动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工作。“智能矿山”被列首批支持建设十个示范应用场景之一。《通知》指出,为针对我国矿山高质量安全发展需求,聚焦井工矿和露天矿,运用人工智能、5G通信、基础软件等新一代自主可控信息技术,建成井工矿“数字网联、无人操作、智能巡视、远程干预”的常态化运行示范采掘工作面,开展露天矿矿车无人驾驶、铲运装协同自主作业示范应用,通过智能化技术减人换人,全面提升我国矿山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8月1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征集矿山安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的通知》。《通知》提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矿山安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征集工作。其中,矿山安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主要征集与矿山安全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在矿山安全智能化建设、灾害防治、监测预警、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减人增效、绿色低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装备;矿山安全落后技术装备主要征集因技术落后、自身缺陷等原因引发过事故,或者安全可靠性差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已在其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的技术装备。

  8月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部分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情况抽检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定于2022年8月至11月组织开展部分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情况抽检工作。抽检对象及内容主要包括矿用产品、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三个方面。

  8月23日,工业与信息化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农业、建筑、医疗、矿山领域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名单的通知》。《通知》公布了《矿山领域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名单》,共包含5个方向共20个典型应用场景,涉及39家机器人企业。

  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在确保能源安全可靠稳定供应的基础上,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原则上不再新建自备燃煤机组;大幅压减散煤消费,因地制宜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推广工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

  8月3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办法》要求,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从:技术先进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市场推广前景、知识产权情况、社会和经济效益以及制造企业资质、研发与生产能力、质量与售后保障能力等方面评审;经评价示范成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列入“能源产业技术装备推广指导目录”,相关地方、企业可据此在后续能源项目建设中推广应用。

  9月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2022年版)》公告。共有50项煤炭类技术入选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2022年版)》,涉及高效开采技术、高效选矿技术、综合利用技术、绿色低碳技术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五个领域。

  9月15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目录》共包含85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其中,包括电气设备18项,安全监控与通信设备10项,“一通三防”及水害防治设备11项,提升、运输、起重设备17项,煤矿非金属制品及材料6项,爆破器材5项,采掘、支护设备14项,机器人1项,救生设备3项。

  9月19日,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气象局、林草局联合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科学技术创新专项规划》。《规划》提出,针对重点区域的重点行业、工业园区、矿区、垃圾填埋场与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典型污染场地,研发经济、长效、绿色的场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阻控和修复新型功能材料;开发高精度光电识别分选、杂质多场强化分离、有价组分富集分离、全量化利用等关键技术,形成尾矿、磷石膏、气化渣、煤基固废、冶炼渣、复杂废盐、油基渣泥、有机固废等大宗工业固废/危废安全增值利用技术。

  9月2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计划》提出,组织推进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绿色高效生产转化和利用相关标准制修订;重点推动煤炭清洁高效生产、利用和石油炼化等领域节能降碳相关标准提升,进一步提升煤电、煤炭深加工能效相关标准,完善和提升石油炼化能效相关标准。

  10月8日,科技部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实施方案》。《方案》提出,研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研究推广矿区植被修复技术,推动煤炭产业绿色、智能发展,研究产业节能降耗和提质技术,支持能源、矿产、化工产业向精深加工和高端化发展;选取重点煤化工基地、特大型工业园区、稀土尾矿库等,促进煤化工等产业高效绿色可持续发展。针对煤化工等典型行业和园区,以及城镇水污染,研发集成全过程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回收和水再生利用技术系统。

  10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方案》提出,加强煤电油气运调节,严格落实煤炭稳价保供责任,科学做好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确保重点地区、民生和工业用电;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矿核增产能相关手续办理,推动已核准煤炭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督促中央煤炭企业加快释放先进煤炭产能,带头执行电煤中长期合同;密切关注全国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关闭关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指导各地认真落实优先过闸、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等“四优先”措施,保障今冬明春煤炭、液化天然气(LNG)等重点物资水路运输。

  10月16日,中国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习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报告提出,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确保能源安全。

  10月23日,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方案》提出,力争到2026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所有在册煤矿、2400座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项目建设工作;重点支持地方政府建设纳入全国性系统的AI视频智能辅助监管监察系统、应急处置视频智能通讯系统和重大违法行为智能识别分析系统。在煤矿领域,建设任务主要包括:煤矿地面关键点位视频智能监控子系统、重点煤矿井下视频智能监控子系统、应急处置视频智能通讯系统、重点煤矿重要设备用电监测子系统、重点煤矿井下精准定位子系统等。

  10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原料用能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即能源产品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材料使用。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通知》要求,加快夯实原料用能数据统计核算基础,切实加强企业层面数据填报,及时开展地方层面数据统计,统一实施国家层面数据核算。

  10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第52号令,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与2020年版相比,总条目1474条,增加239条,修改167条。《目录》中包含多项涉煤产业,如低浓度煤矿瓦斯和乏风利用设备制造,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利用及设备制造(煤炭气化、液化),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制造,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等。此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部分产煤省份也包含多项涉煤产业。

  10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就组织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资源衔接、合同签订录入及履约执行、信用承诺签订等工作提出要求。《方案》明确,合同双方需按确定的月度履约量足额履约,确有特殊原因、存在困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月度之间适当调剂,但季度、全年履约量必须达到100%;每个煤企承担的中长期合同任务量,不应低于自有资源量的80%、动力煤资源的75%;格按照“基准价+浮动价”原则签订,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按5500大卡动力煤675元/吨执行,浮动价实行月度调整。

  10月31日,财政部分别印发《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企业独立工矿区市政社区等办社会职能运营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企业独立工矿区市政社区等办社会职能运营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预算汇总表显示,两年下达资金共计26.9126亿元。

  11月1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通知》要求,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采矿企业可对本企业在本地区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也可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高于复垦修复为农用地的面积;允许复垦修复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采矿企业将本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或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经核定报备后可用于本企业在本地区采矿项目落实占补平衡。

  11月21日,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资源统筹协调,制定能源保供应急预案,指导地方优化有序用电措施,保障迎峰度冬电力电煤供应安全,满足工业发展合理用能需求。

  11月2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针对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从普查工作、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监督检查四个方面提出了16项要求。《通知》要求,煤矿要根据矿井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特点开展重点普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各类煤矿要将未来5年内采掘接续规划区域作为普查的重中之重。

  12月12日,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黄河流域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推动黄河流域煤炭、石油、矿产资源开发产业链延链和补链,推进产业深加工,逐步完成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换代;落实“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碳排放强度控制等要求,推动重化工集约化、绿色化发展,严格控制现代煤化工产业新增产能;围绕黄河流域煤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通过流程降碳、工艺降碳、原料替代,实现生产过程降碳;统筹考虑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等条件,有序推动山西、内蒙古、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省、区绿氢生产,加快煤炭减量替代,稳慎有序布局氢能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推动宁东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制氢与现代煤化工产业耦合发展;推进黄河流域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赤泥、化工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拓展固废综合利用渠道。

  12月13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其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提取标准由吨煤30元提升至吨煤50元,新增了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提取标准,为吨煤30元。《办法》提出了十二项应当用于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项目,其中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等为新增支出项目。

  12月13日,应急管理部印发《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办法》指出,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实行分级负责,有效期均为三年。《办法》规定,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重点对一级矿山救护队标准化等级运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同时对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做检查指导,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救护队标准化等级运作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2月1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强化煤矿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规定》《强化煤矿架棚巷道顶板管理规定》3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要求煤矿根据顶板分类制定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措施,强化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加强相应工作面的监测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变化和需要及时采取超前治理措施。

  12月14日,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煤炭产运结构,推进煤矿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优化建设蒙西、蒙东、陕北、山西、新疆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提高煤炭铁路运输能力;增强国内生产供应能力,稳妥推进煤制油气,规划建设煤制油气战略基地;深入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现状调查和潜力评价,积极开展现有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持续推进矿山智能化、绿色化建设。

  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为切实保障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煤炭安全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煤炭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煤炭生产企业提前制定两节和元月份的生产计划,元旦春节期间做到不停工、不停产、供应不断档,指导各有关方面继续做好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并严格执行好电煤中长期合同,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切实做好煤炭运输保障,强化对发电用煤、民生供暖用煤的运力支持,同时从严抓好煤炭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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