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海南区餐饮行业安全管理,预防燃气、甲醇等醇基燃料爆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对具有下列影响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打击。现通告如下:
凡是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一定得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一定要使用3C认证的、有熄火保护设施的燃气灶具;一定要使用合格的液化气瓶;一定要使用合格的连接管;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气源要求的燃气设施的餐饮场所一律停业整改,并于10月9日前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擅自生产经营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
凡是使用醇基燃料的一定得安装报警装置,禁止液化气和醇基燃料在同一房间内混合使用;禁止不同醇基燃料混合使用;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餐饮场所的用餐区使用;不符合醇基燃料安全管理的一律进行整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的餐饮场所,一律立即停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凡是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一律于10月10日前完成全覆盖执法检查,察觉缺陷依法严处,不放过任意的毛病隐患、不放过任何非法违法行为。
凡是发生燃气、甲醇等醇基燃料生产安全事故,一律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要求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责问责,该追究刑责的追究刑责绝不姑息迁就。
(一)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燃料要求的燃烧器具、连接软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四)甲醇燃料使用场所的安全储存条件、储存容器及其材质要求,严格依据法律和法规、国家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设备、配备消防器材,室外装设的甲醇燃料储存容器应采取防雨水、防暴晒措施。
严格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查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甲醇等醇基燃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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