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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情感纠葛杀害女子公婆丈夫儿子开车逃窜中至18人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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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吕梁。因爱生恨,男子郭某因为和女友感情生变,矛盾激化后选择了极端的方式,造成了18人伤亡的惨痛后果。郭某今年27岁,是家中的独子。因为父母都是农民,所以他自小也是在农村长大。长大后,郭某便离开家外出打工。

  郭某不爱学习,加上家庭条件不好,所以也就早早辍了学。小时候在家里帮家人干农活,长大了向往外面的世界,也就离开了家。

  但是,城市里的生活也并没那么容易,很快郭某就遭受了不少打击,心灰意冷的他只能回到了小县城生活。

  或许是看清了自己和别人的差距,也或许是内心不甘不平,郭某的性格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他变得情绪喜怒不定,遇到事情很容易走极端。

  即便是这样,他还是父母心中疼爱的孩子。在外面学了不少东西,回到县城的他也自己做起了小生意。

  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认识了自己的女友。女友比他小几岁,只有20出头的年纪。虽然不会打扮自己,但是女友天生长相甜美,郭某很喜欢她。

  认识了女友后,郭某感觉自己的生活有了盼头,有了目标。他希望以后和女友结婚,组建家庭。在女友的陪伴下,郭某的情绪也渐渐变得稳定了不少。

  女友的家长也是农民出身,受到封建思想的禁锢,不同意女生自由恋爱。即便他们没见过郭某,更不了解他,但就是不同意女儿和他在一起。

  可是即便如此,她也没有和郭某分手,一直瞒天过海的周旋在两个男人之间。虽然她并不爱自己的丈夫,但是她还是很快就有了自己的孩子。

  怀孕到生孩子期间,女友找了个借口说是去外地工作,很久没有和郭某见面。郭某深爱着这个女友,也从未怀疑过什么。

  就这样,他们的关系维持了几年,女友的儿子都2岁了。郭某还是在意外的情况下发现了女友已婚并且有了孩子的事实。

  郭某非常痛苦,他反复的询问为什么,女友说出了父母的反对和安排。这让郭某的心里恨透了对方。

  可是他还是爱着这个女友的,他告诉对方,只要女友愿意离婚和自己在一起,他可以把他们的孩子当做自己的孩子养育,可以给他们更好地生活。

  但是女友早就看开了,她不可能摆脱父母固执地和郭某在一起,所以她提出了分手。不论郭某如何挽留,她还是决绝的离开了。

  这件事彻底刺激了郭某,让他的情绪完全失控。最终,郭某做出了极端的选择,既然得不到就彻底毁掉。

  郭某找到女友的家,把女友连同当时和她在一起的婆婆,老公和孩子一起杀害。在驾车逃走的过程中,撞到了十几个行人和一名民警。

  最终酿成了7死11伤的惨剧,很快郭某就被抓获。那么等待他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

  一、郭某因爱生恨,爱而不得的情况下,做出了极端的选择。他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法律规定,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郭某因为感情问题,伤害了他层深爱的女友和他家人的生命权。

  他做这件事情的主观目的是要伤害对方,有着伤害的故意。而且采用残忍地手段,造成了女友和家人的死亡。

  其中包括一名2岁的儿童,造成了极为不好的社会影响,是恶性的刑事案件。他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郭某会因自己的这一行为,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处罚。

  二、郭某在犯下滔天罪行之后,驾车逃离现场。或许是惊魂未定也或许是情绪失控,他在逃跑的途中,接连撞倒了十几名群众和1名民警。

  在交通事故的认定中,郭某的这一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罪。他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没有停止自己驾车的行为。

  反而是继续的驾车逃跑,进而加重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最终停下,也是因为有人围堵,不得不停下,情节十分的恶劣。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郭某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且导致了多人死亡的难以处理的后果,情节严重,面临的是3-7年或者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同时,因为他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他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他还需要承担对这些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上面我们提到,郭某在逃跑的过程中,撞倒了一名执行公务对他抓捕的民警。要知道,这个行为是不同于简单的肇事逃逸行为。

  郭某的这个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因为郭某之前犯了刑事案件,所以民警依法对他进行抓捕,在过程中,郭某驾车逃跑。

  逃跑过程中,开车径直撞上了这名民警,属于暴力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郭某的这个行为面临的是3年以下的刑期。

  郭某犯下了不止一项的罪行,最终他将被如何判刑,要根据法院的调查和审理,数罪并罚作出判决。

  郭某都将自己承担全部的后果。有人说,他这么做是有原因的,可是任何的理由和借口,都不能是我们伤害别人的原因。

  尊重生命,尊重法律,遇上问题要想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而不是走极端,最终毁了别人也毁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