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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31号)

  8月26日6时45分,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机分厂发生连续爆炸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分厂合成、聚合、蒸馏等工段和罐场严重炸毁。事故造成20人死亡, 60人受伤,方圆3公里范围内的11500名群众转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以及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8?26”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迅速扭转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过整治,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重大隐患,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推动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杜绝再发生重特大事故,彻底扭转当前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被动局面。

  (一)9月底前淘汰所有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落后生产设备工艺。

  (二)9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工作,所有隐患登记建档,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三)11月底危险工艺加装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自动控制系统。

  (四)11月底完成大型易燃易爆罐区、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及易燃液体储罐高位报警装置的安装。

  (五)11月底前,根据在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阶段,完成“三同时”审查工作。

  全区所有石油化学工业、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涂料、专用化学品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特别是涉氯、涉氨、涉及有毒气体、电石、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使用硝化、氯化、氧化、裂解等危险工艺的企业。

  (二)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特别是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承运液氯、液氨、硝酸、过氧化氢、氯酸钾、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等重点品种的运输企业和单位。

  1. 厂区选址和布局是不是合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公共、民用设施和区域安全间距是不是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不是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否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规划证明文件;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是否保持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距离;厂区布局是否经有资质单位规范设计。

  2. 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3. 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等特定种类设备的使用登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检验是不是满足特定种类设备法规的规定;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不是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和检测报警设施是否正常。

  4. 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5. 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 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7. 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规模的公司、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

  8. 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9. 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10.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实施工程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11. 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实施工程单位资质是不是满足要求。

  (二)其他使用氯、、砒霜、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1. 使用液氯、、砒霜、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冶炼、选矿、游泳场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2. 打火机厂等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3. 危险化学品气瓶按时进行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按时进行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 使用氯、、砒霜、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不是满足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易燃易爆储罐区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1.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 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 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1. 督促企业制定并完善专项行动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建立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全面完成隐患排查整改建档工作。企业自查自纠、存在隐患、落实整改等情况报当地安监部门。

  2. 各级各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企业整治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督查责任,责任人要落实到辖区内每个企业。组织专家组对危险化学品领域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液氯、、砒霜等危险化学品的造纸、冶炼、选矿企业,打火机企业,油库等。9月中旬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专家组检查方案报自治区安委办。

  3.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制定落实防汛、防雷、防中毒、防跑料串料的安全措施,加强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加强对生产装置、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对遇水受潮或遇高温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4.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督促企业按照“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责令企业整改,不能确保绝对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并经县级以上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1. 针对干燥天气,易产生静电,并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情况,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认真落实防超温超压、防静电、防构筑物倒塌等制度和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 加强在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监管,10月上旬,组织对全区在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 落实危险工艺加装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大型易燃易爆罐区、作业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及易燃液体储罐安装高位报警装置的技术方案。

  1. 督促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剧毒化学品“五双”制度和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剧毒化学品丢失和泄漏引发群体性危险化学品事故。

  2. 以防冻、防凝、防静电、防粉尘爆炸、防年底抢进度、抢产量为重点,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出现“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三超”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违”抬头、事故“翘尾”现象。

  3. 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投产安全监管力度,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新建项目试生产安全措施,确保试车、试生产安全。

  4. 危险工艺加装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大型易燃易爆罐区、作业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易燃液体储罐安装高位报警装置。

  5. 加强事故管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对年内发生事故的结案情况进行督查。

  (一)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二)各级人民政府督查责任: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其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分管危险化学品领域工作的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履行领导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排查治理本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实施整改。

  (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隶属的企业、管理和指导的行业(领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 发改和工业经济部门履行控制存在重大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项目的发展,大力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成果,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职责。

  2. 规划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规划职责,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向化工专门园区集中。

  3. 行业管理有关部门履行组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

  4. 安监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监管职责,负责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把关,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责任单位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质监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领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企业保障设施安全,淘汰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设备设施。

  6. 公安机关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存放和保管的剧毒化学监管职责。

  8. 环保部门履行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职责。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为今年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发展,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化工企业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全区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落实整改资金,明确相关责任,制定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各地、各部门的督查责任和企业的整改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为督查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化工生产专业性强,工艺复杂,且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特点,危险源点多,易产生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难度大。我区化工生产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多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不深入、不全面、不规范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高企业安全保障程度,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分别在石油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涂料、专用化学品等行业,以液氨、液氯、剧毒和有毒气体、电石等子行业以及涉及硝化、氯化、氧化、裂解等较高危险反应工艺、安全距离存在严重问题企业为重点,重点审查厂址布局是否符合规范、工艺设计是否安全可靠,按时进行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督促企业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一是对采用硝化、氯化、氧化、裂解等高危工艺的企业,督促企业加强对工艺安全、设备设施、自动控制、应急处置、人员资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实施严格的安全监管措施。

  二是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在涉及高危工艺的反应单元,改变传统的手工操作,实现温度、压力的自动控制,11月底加装完成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采用DCS等自动控制系统。

  三是抓好液氯、液氨、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综合安全监管。

  四是继续开展化工企业清净下水防污染设施的专项检查,完善“清净下水”处置设施。

  各级各部门要监督和引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企业排查治理隐患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认真组织并且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专项行动,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定期实施专家检查。以采用硝化、氯化、氧化、裂解等高危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为重点,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聘请专家,定期对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帮助企业查找和治理在生产的基本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是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专业学历层次。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快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的调整,提高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三是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定期向安监部门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隐患排查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情况等,并把企业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程设计、安全评价、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把安全审查关,严防规模小、技术含量低、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进入市场。凡是新上化工企业所购置的特定种类设备必须是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其设备施工设计、安装必须由质监部门许可的单位承担,且应书面告知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备案,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凡未达到上述要求,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安监部门依法不予安全许可。对未经安监部门设立审批的在建和试生产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和试生产活动,并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由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依法补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监部门要立即下达停止建设或停产整顿执法文书,对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提请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凡是没有正规设计,工艺过程伴有高温度高压力、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要聘请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凡存在先天不足,隐患难以整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在用特种设备未检验或到期未经检验的,该拆除装置的要拆除装置,该推倒重建的要推倒重建,该检验的设备要检验,否则,不能为其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把握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在组织和督促企业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要针对“三个阶段”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区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逐级检查,督查检查率要达到100%。

  将专项行动工作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深化专项行动,把安全督查检查与强化日常安全监管相结合,全面加强基础工作;把消除安全隐患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相结合,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把当前开展的专项行动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相结合,指导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管理上的水准。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信息统计和调度,逐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按要求上报信息和资料。要加强对数据的分析,提出前瞻性的对策和建议,每个阶段完成后5日内将总结材料书面报送自治区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