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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甲醇汽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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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成品油有着非常明显的价格上的优势并已经在山西、陕西、上海、浙江等省份由当地政府推广使用。近年来,我省甲醇汽业也逐渐呈现迅猛发展形态趋势,但是监管不力,一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甲醇汽油生产储存项目盲目上马,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经营问题较为突出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依法加强甲醇汽油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安全发展规划,严,对于规范甲醇汽油生产经营秩序,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甲醇汽油等新型燃料行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甲醇汽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甲醇汽油安全监督管理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逐步的提升甲醇汽业安全生产水平。

  (二)甲醇汽油是指在燃料甲醇中掺入专用添加剂或同时掺入特殊的比例其他液体燃料(如组分油、汽油、石脑油)物理混合调配而成的新型车用甲醇燃料,具有M15、M25、M30、M85等多个产品类型标号。甲醇汽油中的燃料甲醇、组分油、汽油、石脑油等均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专用添加剂也是由易燃性质的助燃剂、调色剂、防腐剂等调配而成。甲醇汽油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特性。

  (三)甲醇汽油已由国家安监总局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调配甲醇汽油的过程是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销售甲醇汽油是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各级安监部门应依法将生产经营甲醇汽油纳入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范围,防止不法商户以醇醚燃料或新型绿色燃油等产品的名字混淆概念、逃避监管。要从源头开始实施重点监管,在安全发展规划、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试生产、竣工验收和日常运行等所有的环节落实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规范有序、先行试点、加强指导”原则强化对甲醇汽业的过程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甲醇汽业总体安全发展规划并具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甲醇汽油调配企业和储存库安全发展规划后颁布实施;市州安监局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省安监局总体计划要求编制辖区内甲醇汽油加注站安全发展规划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和省安监局备案后发布实施。省安监局编制的总体安全发展规划对全省甲醇汽油调配企业、储存库和甲醇汽油加注站总体布局、企业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事故防控、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方案和措施,统一划分全省调配企业、储存库和加注站布局代号。其中,调配企业、储存库布局代号由“醇生”、“醇储”分别和湖南省行政区代码“43”及顺序号(01-15数字)组成,加注站布局代号由“醇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代码和顺序号(01—辖区县级行政区数量的五倍数)组成。

  (五)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法严把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关口,推动甲醇汽业安全发展规划要求落实到位。省安监局负责甲醇汽油调配企业、储存库及配套加注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并向甲醇汽油调配企业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须标注生产甲醇汽油的类型标号和年生产能力);市州安监局负责其他加注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并颁发储存库、加注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须标注经营甲醇汽油的类型标号和储存量)。甲醇汽油调配企业、储存库和加注站的布局代号要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中注明,且是调配企业、储存库和加注站竣工验收后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终身编号。示例如下,某甲醇汽油调配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注明布局代号是“醇生430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即为“(湘)WH安许证字〔20××〕醇生4301号”。不符合安全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安监部门不得审核检查通过。未经安监部门审批通过并取得相应安全许可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配生产、储存或销售甲醇汽油。

  (六)甲醇汽油调配企业和储存库应依法布局在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内,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学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投资规模不能低于3000万人民币。甲醇汽油加注站安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GB50156)汽油设备的相关条款执行,并在加注机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注相应的M15、M25、M30、M85等甲醇汽油产品类型标号。储存库、加注站不得设有搅拌泵、气泵等调配生产设备设施,不得以储存、销售名义非法从事甲醇汽油调配生产,不得储存、销售产品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湖南区域标准的甲醇汽油。

  (七)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对甲醇汽油调配企业、储存库和加注站进行严格安全监管,加强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大安全投入,优化生产的基本工艺,并配置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要指导企业组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举行应急演练。要组织并且开展甲醇汽业安全生产整治,坚决打击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甲醇汽油的行为,严厉查处向无相关资质单位采购甲醇汽油的企业和个人。

  (八)有效发挥安全评价对甲醇汽业安全生产的非消极作用。甲醇汽油调配企业、储存库和加注站建成验收通过后应每三年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一次现状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接受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委派安全评价人员赴企业现场进行评价,对不符合安全发展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给予安全评价合格结论。安全评价人员不到现场、不按安全评价相关导则和细则进行安全评价致使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报告应依法撤销,并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加大甲醇汽油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各级安监部门一方面要深入能源、公交、运输等企业宣贯国家关于甲醇汽油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要通过电视、网站、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甲醇汽油安全生产知识。省安监局将在岳阳市(云溪区)等能源重点地区选择安全发展意识强、安全生产条件好的甲醇汽油生产经营企业作为标杆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帮扶并总结推广经验,引导和带动甲醇汽油全行业安全健康发展。各级安监部门要落实举报奖励资金,鼓励群众对非法违法甲醇汽油建设项目和公司进行举报,并选派精干力量快速核查、及时反馈;对调查属实的,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十)强化部门协作和安全核准前置保障。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发改、规划、质监、工商等部门定期研究甲醇汽油安全生产问题,商议安全发展规划布局,开展联合执法,交流监管信息,实施综合治理。对于符合甲醇汽业安全发展规划的甲醇汽油调配企业、储存库和加注站,市、县安监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及时研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并将甲醇汽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加强协调沟通,督促投资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中严格执行安全核准前置要求,对未经安全审核检查通过的甲醇汽油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甲醇汽油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的对策措施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基本要求。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经营。

  (十一)严格安全监管人员责任追究。各级安监部门尤其是市州安监局要对本级审批甲醇汽油建设项目和颁证情况做全面清查。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作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决定和违规向调配企业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要依法依规立即纠正到位。今后,凡是违法违规审批并导致当地甲醇汽业安全生产秩序混乱或超过当地甲醇汽业安全容量的,省安监局将依法上收该地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并实行区域限批;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市州安监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落实措施,连同本通知等一并转发辖区县市区安监局,传达到相关企业并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