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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皮标签不规范 市场监管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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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皮作为一种药材,以清肺润肺止咳功效而广受欢迎。不同于别的产品,陈皮有必要进行陈化,储存时间越长,其总黄酮含量可能会增加,表现出更高的酚类和类黄酮含量以及更强的抗氧化活性。

  王某在台州某药房购买了1罐原包装“新会陈皮”,但是她在购买后却发现陈皮标签存在一些问题,标签上只标注了“新会陈皮”,没有生产厂商、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于是,王某向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投诉举报信。

  收到举报信后,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该药房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人员现场发现罐装“新会陈皮”1份,其底部标注“品名:新会陈皮、年份:10年陈(2012年)、数量:一公斤、分装日期:2024.1.19”等字样,但没有标注制造商、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等相关信息。药房人员称陈皮算不上有保质期,产品采购于浙江某科技公司,标签也都是由该公司制作的。该药房提供了该产品的采购票据、检测报告。

  当天,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房标签不规范行为予以责令改正。该药房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将纠正标签不规范行为。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核查及调查情况,对该药房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回复函》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反馈给王某。王某不服,向路桥区行政复议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立案决定。

  收到复议案件,承办人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和相关法律和法规。涉案药房所售卖的“新会陈皮”没能标明制造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确存在标签不规范的行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房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后,现场责令该药房整改并无不当。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规定,在被责令整改后,该药房出具了《承诺书》,后续也完成了标签的整改。当前也没什么证据说明这个标签造成了什么危害后果,所以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最后,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不予立案决定。